張貼日期: 2022-03-16 13:54:18 點閱:171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14日府教學字第1110092804號函辦理。
二、緩召第三款: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
(一)應具備條件:
1.取得合格教師證。
2.任教於教育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之現職專任教師,並取得正式聘書。
3.檢附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(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)。
4.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,須於處理名冊載明實際授課時數及課表(課表請詳註學校名稱、學年度、學期及教師姓名)。
5.限制:兼任、代課、代理、實習教師,均不納入申請資格。
(二)應附證件:
1.初次暨新發生申請作業:
(1)專任教師聘書。
(2)合格教師證。
(3)原學校離職證明。(調校教師需檢附)
(4)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(申請時於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)。
(5)課表(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須檢附)。
2.申請延長時效:專任教師聘書(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)。
3.申請複核:應檢附之證件與原申請同,申復理由隨函附註。
(三)作業注意事項:
1.新發生原因:於教師甫退伍報到任教(需已任教滿一年者)、新調校服務者、借調後回任原職者,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提出申請,其有效期限自核定之日起,有聘期者,有效期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;如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棄權,該年度內不得補辦,須併於下一年申請時辦理。
2.請於處理名冊「每週任教節數」欄,載明申請人每週實際授課時數;若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,須於處理名冊載明實際授課時數及課表(課表請詳註學校名稱、學年度、學期及教師姓名),始准予申辦
3.經核定緩召者其原因消滅(調校服務、調任行政職、解聘、不續聘、離職人員),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,由原申請單位造報原因消滅名冊,註銷緩召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