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總務主任
張貼日期: 2021-11-11 12:46:00 點閱:2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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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378號函及110年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453號函辦理。 二、本次修正重點: (1)學校廁所僅開放1間(鄰近戶外操場),以供運動民眾使用,加強清消。
(2)場地租借以非教學時段為原則,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後復原場地並加強清消,取消提送防疫計畫事宜。 三、有關彰化縣校園操場適度開放原則,詳如附件。